Article 29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危险作业企业内部审批制度,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三)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危险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本市和相关行业对危险作业的其他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