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