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17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在管理架构、岗位设置等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进行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相关制度,每年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一次。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