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和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等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