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事业单位合理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开展网上办理、自主缴费等便利业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协作,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线上集成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