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和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评估督导、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