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