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