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

(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