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经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