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严禁建设超标准豪华墓位。墓穴占地面积、配套面积以及公墓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海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单独设个人纪念性标志。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用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置方式,应当通过给予奖励补贴,以及建立公共纪念设施、网络纪念平台等方式予以支持。

播撒、深埋、植树葬、海葬等骨灰生态安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超过两年无人认领的骨灰,殡仪馆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备后,按照生态安置方式安葬,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