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丧事承办人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对无名、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不予继续保留遗体意见,按照相关服务规范火化遗体,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