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含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公安、供销合作联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