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快速检测、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鼓励和支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提升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网格化管理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