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