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签订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
(二)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引诱、胁迫、收买;
(三)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五)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
(六)其他可能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