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