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组织、煽动业主进行违法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