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二)违反超车规定的;
(三)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四)不给执行紧急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违反会车规定的;
(六)被牵引的故障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以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两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二十四小时内累计时间超过八小时的;
(十三)夜间驾驶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五)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的;
(十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十七)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十九)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二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