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
(二)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七)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
(八)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九)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逆向行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