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长度、高度、宽度规格的;

(三)转弯前不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四)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六)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办法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具体规定处罚;

(七)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驾驶的;

(八)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九)牵引动物的;

(十)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十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十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十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