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5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

(二)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且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对高速公路上或者夜间过境的非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对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机动车驾驶人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款确有困难,主动提出当场缴付罚款的。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