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落实,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未能按时提出法规草案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本年度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