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优先从立法项目库中选择立法条件成熟的法规项目。法规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对其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论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和有关方面意见及论证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审议项目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初审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