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