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