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和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草原、通信、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