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