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