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擅自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五)侵害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适用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