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五)违背农户意愿截留、扣缴或者抵扣土地流转收益的;

(六)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七)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