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按照约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五)业主共有的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由业主协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确定使用管理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