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