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

(四)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管理、注销;

(五)财政收入票据的管理、使用;

(六)政府采购活动;

(七)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