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财政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