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

被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