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相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