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配备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及设备运行良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协议的约定接收和处理厨余垃圾;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形成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