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从事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理的单位发现接收的垃圾有数量较大的有害垃圾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有害垃圾的来源,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