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有关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