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