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