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家庭教育的指导管理工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督导评估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监督寄养、助养、离异、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0—3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健康服务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负责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教育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将家庭教育和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促进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