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9, 2024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8年10月26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园养护等服务工作。
城市公园名录的确定及调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一)结合历史人文、民族特色、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市民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
(二)规划新建五公顷以上居住区必须预留百分之五以上面积的土地实施城市公园建设;
(三)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环境整治、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按照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四)合理设置与城市道路、公园规模等相配套的停车场、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在批准前,应当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后批准执行。
确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占补同步,补划符合条件的地块与项目建设同步建设城市公园,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二)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周围环境、自然条件;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设施配套要求。
城市公园内市政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Chapter 3管理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三)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内的设施和景观;
(四)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六)制止城市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二)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三)植被品种适应生长、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四)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清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五)环境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二)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
(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
(五)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照明和广播等设施;
(六)做好防火、防汛、防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禁止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改变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项目。
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传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城市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秩序。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将活动场地恢复原状。
每日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城市公园内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超标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活动。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禁止事项。
(一)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二)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三)经公园管理单位备案的驻园单位公务车辆、园内居民生活用车;
(四)因应急管理需要借道通行的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要求行驶和规范停放。
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城市公园,应当即时清理排泄物;携带犬类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牵引和佩戴嘴套进行有效约束。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并履行劝阻职责。
(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露营;
(三)摆摊设点、乱搭棚架、放养家禽家畜;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伤害、猎捕和随意放生动物;
(五)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
(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
(七)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城市公园未即时清理排泄物,或者未对犬类按规定进行有效约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范围、性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