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

(三)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四)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五)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人员未经培训的;

(六)不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有关信息的;

(七)不如实提供与火灾调查有关情况的;

(八)擅自进入火灾封闭现场,或者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