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消防救援部门及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