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