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下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四)志愿消防队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