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对监护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家庭,民政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根据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情况,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支持性服务。
对存在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妇女联合会和民政、教育部门可以参考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监护干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