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3
In force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对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经监护人申请,征求未成年人意愿,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后,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通报内容予以保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随访。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